没有法院的裁决,你想拆我的房,没门……
文|庄志明律师
据扬州生态科技新城情况通报:10月15日上午,扬州拆除侵占小运河河道违章建筑物时,一辆黑色轿车冲撞拆除人员和群众,致1死9伤,警方正在调查。
这里面用了一个关键词“违章建筑物”,到底是不是违章建筑物,我这里暂不讨论,因为我目前获取的信息太少,没办法深入讨论。还有,该次强制拆除的主导机构是杭集镇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抗旱指挥部怎么凑热闹来拆房子的啊?这个小问题在文末简单说说。
我今天主要讨论和阐述的是部分网民的一个观点:不管是不是违法建筑,没有法院裁决,没有法院的强制执行,怎么可以拆除房屋呢?这个观点貌似还很有市场,好像拆房必须经过法院,不经过法院,就是“强拆”,就是违法拆房。
情况真的这样吗?拆你的房、扒你的屋,该不该?
回答这个问题,干脆开门见山,直接用最高院的批复文件回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中有这么一段话: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最高院的该规定很明确地说明了对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参和强制执行这事了,“得罪人的事”不一定都是法院干的哦。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违法建筑物拆除并非必须由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就强制拆除而言,有的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如《城乡规划法》、《水法》、《防洪法》等),有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对违反乡村规划的违法建筑有权强制拆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违法建筑,有权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再结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综上,我们可以轻松得出结论:强制拆除建筑物并非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和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不是强制拆除的唯一执法部门。
在法律规定层面和司法实践中,强制拆除既有由行政机关负责的行政程序的执行,也有由人民法院负责的司法程序的执行,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同时存在,相互相成。
回到扬州杭集这个事件看,如果该建筑物确实是违章建筑物,则应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安排拆除。《水法》第65条第1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防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依照《水法》和《防洪法》的规定,河道内的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是必须进行清障处理的,防汛抗旱指挥部来组织安排强行拆违于法有据。
没有法院的裁决,你想拆我的房,没门……这说法是彻头彻尾的无知。
补充:截至发稿时,扬州10.15事件9名伤者中有1人死亡,合计死亡人数2名,其他8名伤员均无生命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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